公司以“资本家”命名合适吗
发布时间:2013.03.07      浏览次数:

     陆煜章是上海某名校的法律专业研究生,他别出心裁地为自己公司起名为“上海资本家竞争力顾问有限公司”。不料,这个招摇的字号引来一串纷争。

提起诉讼:“‘资本家’为何不能做招牌”

  4月初,陆先生备齐申请注册材料,相继向浦东新区工商局、上海市工商局提出注册申请,皆遭拒绝。工商部门拒绝的理由是:“资本家”一词有特定含义,作为企业名称有损于国家、社会公众利益,易造成消极政治影响,并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。且“竞争力顾问”属于行业表述不当。对此,陆先生申请行政复议。复议结果仍维持工商局的决定。

  陆先生于是在6月把工商局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撤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《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》,核准他的登记申请。

  “资本家”一词可否作为企业字号?这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全国还是第一桩。争论焦点:“资本家”究竟意味着什么?

  8月1日,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。被告上海市工商局的两位代理人带着《辞海》走进法庭。庭审中,“资本家”一词的含义成为双方争议焦点。

  原告陆先生和他的代理人引经据典,称“资本家”一词的学理解释是“以增值为目的的资本的运作、管理为主要使命的人员”,是广义的企业家。而今,“资本家”一词已经是企业家的国际通称,有全新的、科学的内涵。陆先生强调,“对于‘资本家’的词义定性,不能仅停留在某一特殊历史时期赋予它的特殊含义,应与时代同步”。为此,他们引述了有关法律法规,认为国家认可雇佣劳动的存在,实际上等于认可资本家的存在。因此,原告用“资本家”作为企业字号不属于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所禁止的对象。

  被告市工商局则从《辞海》、《现代汉语词典》中寻出依据: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,资本家是工人阶级的对立面,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相悖,因此,“资本家”一词具有消极影响。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,企业名称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,“资本家”作为一个有特定政治含义的词语,用于企业字号,与我国的政治制度、精神文明建设极不协调,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。对于工商局的辩解,陆先生列举了一长串“反证”:大富豪酒家、老板俱乐部、滋本佳餐馆……这些字号都经过工商部门认可,为何“资本家”遭到驳回?

  9月5日,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:“资本家”一词因其约定俗成的为一般公众所接受的特定词义,在目前的条件下如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,确有误导公众认识的不宜之处。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意味深长:

如何理解“资本家”

  官司虽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,但争论并未停止。

 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的民商法教授张驰撰文肯定法院的判决。他指出:要说明“资本家”是否有消极政治影响,必须明确“资本家”一词在我国现阶段的特定含义。在我国现有的语言环境下,多数人特别是前辈会认为“资本家”是剥削雇佣劳动者,榨取剩余价值的特定阶层。

  张驰认为,我们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、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,但并不意味着私营经济已成为社会主流,也不能说明现阶段对“资本家”一词有新理解而无视大家熟知的含义。恰恰相反,正是考虑到当今中国从特定含义理解“资本家”要比从其本义把握“资本家”更具有普遍性的基本事实,在我国相关法律和文件中从未使用“资本家”一词来表明新的经济成分,而用民营或私营企业家取而代之。媒体报道用知识获取财富的“知本家”,或要表明非特定含义的“红色资本家”时,都会用引号冠之以示区别,也是同样的道理。

  亦有法律界人士认为,“资本家”作为企业名称,法律本无具体禁止性规定。

  上海市法学会会员陆沪生认为,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,“资本运营”、“资本市场”、“国有资本”等,已成为改革和发展进程中频率颇高的词汇。1999年通过的《个人独资企业法》更给予了私人资本及其所有者、运营者应有的法律地位。这是一个不必回避的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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